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劉幸宜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確認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為政府機關,卻未列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6800元(即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900X32平方公尺=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機關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補繳2萬000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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