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債權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忻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若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