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溫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