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慶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