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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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約定內容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告 許玉沛 被告 許建忠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內容等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萬8,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3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萬5,016元,尚應補繳19萬1,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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