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67號聲請人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星朝秋 代理人 林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成膜光電股│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102年1月16日│213,19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