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張嘉萍 被告 陳冠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