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