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選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舜名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4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舜名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更正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舜名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
而於網際網路上下注簽賭,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從無前科而素行尚屬良好(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金數額,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本次犯行取得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一節明確(見偵一卷第150頁),該等金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4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86號被告楊舜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舜名(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寶咖咖」)意圖營利,基於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前某時,經由 盧昱文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尊爵」)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抹茶布丁」之人之介紹,認識欲投注總統選舉賭盤之 林政勛 (telegram暱稱「雷門」)。兩人遂於同日下午某時透過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約定,林政勛投注新臺幣(下同)3,000元,賠率係0.94,投注方式是「 賴清德侯友宜 150萬票」,亦即賴清德如贏侯友宜超過150萬票,林政勛即算得注,可獲得5,865元(投注金額3,000元+3,000*賠率0.94+45元【3,000元*0.015之退水傭金】),如賴清德沒贏侯友宜超過150萬票,則賭金3,000元全歸楊舜名。於完成前開約定後,兩人遂於同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7-11永芳門市,林政勛交付賭金3,000元給楊舜名,完成本次總統賭盤投注(兩人有約定,因本次查緝總統選舉賭盤甚嚴,故不給予投注收據等憑證)。嗣因林政勛欲賺取檢舉選舉賭盤獎金,向警方檢舉,警方循線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舜名於偵訊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政勛於警詢及偵訊中經具結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林政勛與楊舜名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截圖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攔查影像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楊舜名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項以網際網路犯選舉賭博罪嫌。又本案之犯罪所得3,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至於報告意旨認係被告所涉犯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及刑法第268條罪嫌,因依目前現有之卷證資料、並無查獲盧昱文等共犯或是林政勛以外之賭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對被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及刑法第268條罪嫌相繩,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檢察官簡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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