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執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審酌相關卷證(證人、被害人之證、指述、電信公司之回函資料),認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屬存續,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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