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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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自字第90號自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嘉聲 代表人張嘉聲自訴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宋重和 律師被告 陳佩莉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 律師
李文中 律師 劉宇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宋重合 律師」,更正為「宋重和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宋重合律師」,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宋重和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