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9號聲請人 卓儀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卓儀丞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計達新台幣(下同)1,890,611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布施行後,聲請人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請求協商,惟協商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薪資僅約25,000元,於扣除個人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用後,已無法負擔中國信託銀行提出分2階段,前6年共72期月繳7,000元之協商方案。而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次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嗣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請求協商而未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此部分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目前負債總額為1,89
0,611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民國96年、97年度所得資料為141,532元、277,93
0元,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華新公司),98年3月至11月薪資分別為24,781元、35,317元、33,412元、24,952元、24,412元、25,708元、22,970元、23,631元、23,871元,平均每月約26,561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至
9、11至14、83至84、85、254至258頁)。聲請人現居於高雄市,有租賃合約書影本1紙可稽,又聲請人業已負債餘
180萬元以上,其本須以較低之標準生活而節忖開銷用以償債始符誠信,聲請人自不得以無負債人員之一般生活標準以上而同為要求以,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應以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9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逾此部分尚無可採。又聲請人主張扶養雙親部分,雖聲請人雙親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另有1名成年子女卓OO,惟卓OO現於軍中服義務役役,業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2月1日調查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45頁),而義務役之薪資微薄,頂多僅止以自己自足,現顯無法與聲請人共同負擔雙親之扶養費用,堪予認定。爰以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雙親扶養費用各6,000元,未逾上開範圍,堪予採信。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於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1,309元與扶養費用12,000元後(27,365-11,309-12,000=4,056),顯已無法負擔中國信託銀行所提出之前開協商方案。聲請人每月收入有限,其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另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 官火秋予 附表:無擔保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花旗銀行│71,561元│├──┼────────────┼────────┤│二│渣打銀行│96,426元│├──┼────────────┼────────┤│三│永豐銀行│258,000元│├──┼────────────┼────────┤│四│萬泰銀行│178,000元│├──┼────────────┼────────┤│五│台新銀行│156,491元│├──┼────────────┼────────┤│六│大眾銀行│55,000元│├──┼────────────┼────────┤│七│日盛銀行│149,000元│├──┼────────────┼────────┤│八│中國信託銀行│926,133元│├──┴────────────┼────────┤│合計│1,890,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