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0號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985號),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96年3月3日裁定開始再審。茲本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對於受刑人甲○○所處之有期徒刑1年8月,以停止執行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命停止該刑罰之執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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