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壬○○癸○○
號(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12
1、14391、14665、19199、19437、26653號、97年度偵字第2231號),被告於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編號㈦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㈦所示之物沒收。
壬○○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刑,其易刑折算標準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犯如附表五編號㈠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五編號㈠所示之刑,其易刑折算標準如附表五編號㈠所示。
事實
一、丁○○於民國8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88年度易字第211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5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91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91年度易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開本院88年度易字第2112號案件經本院91年度聲字第17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丁○○於94年6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5年5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1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8月28日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25
3號判處有徒刑3月確定,並於同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癸○○前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88年度易字第2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863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94年6月8日期滿執行完畢(均構成累犯)。
二、詎丁○○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壬○○亦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二編號㈠㈡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㈠㈡所示時間,在不詳之地點,收受如附表二編號㈠㈡所示之贓物。另癸○○亦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於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時間,在不詳之地點,收受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之贓物。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六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方式查獲。警方於96年4月24日晚間9時50分許查獲丁○○時,並扣得其所有之自製起子1把。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龜山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丁○○、壬○○、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審判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
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壬○○、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被告壬○○所為係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被告癸○○所為係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被告丁○○就上開7次竊盜犯行,被告壬○○就上開2次收受贓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3人曾受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丁○○不思正途營生,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及其犯罪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及被告壬○○、癸○○收受贓物犯行,助長竊風,惟其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丁○○、壬○○部分,定應執行刑,另就壬○○、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3人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壬○○、癸○○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㈦所示之沒收物,為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竊盜部分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方式、被害人│證據││││││損失財物││├──┼───┼──────┼───────┼────────┼────────────────┤│㈠│丁○○│95年10月5日│桃園縣桃園市南│以車內鑰匙竊取黃│⒈被告丁○○坦承不諱。││││下午3時許│平路217號前│ 曉慧 所有之車號00│2.被害人辛○○之指述。││││││05-MT號自小客車│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1輛(引擎號碼:│27日刑醫字第0960068620號鑑定書││││││4G93H031023、廠│、95年12月20日刑醫字第00000000││││││牌:CHINA、顏色│76號鑑定書(在車內採集到含 郭秋 ││││││:紅色、排氣量:│祥之DNA)。││││││1834CC)。│4.照片、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車牌│││││││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5.96年度偵字第19199號卷、96年度│││││││偵字第5236號卷。│├──┼───┼──────┼───────┼────────┼────────────────┤│㈡│丁○○│95年10月9日│桃園縣蘆竹鄉海│以鑰匙將已鬆脫之│1.被告丁○○坦承不諱。││││上午6時45分│山路2段654號│螺絲轉開,竊取林│2.被害人丙○○、 蔡再添 之指訴。││││前某時│前│ 曉嵐 所有之3U—08│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93號之車牌0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車輛車││││││(失竊車牌懸掛於│牌失竊作業—查獲車牌認可資料、││││││上開車號0000—MT│新竹縣警察局車牌尋獲電腦輸入單││││││號之自小客車上)│。│││││││4.96年度偵字第19199號卷、96年度│││││││偵字第5236號卷。│├──┼───┼──────┼───────┼────────┼────────────────┤│㈢│丁○○│95年10月8日│新竹縣關西鎮東│以鑰匙竊取甲○○│1.被告丁○○坦承不諱。││││晚間8時許│平里關西營區大│所有之車號00-00│2.被害人甲○○之指訴。│││││門前停車場│37號自小客車1輛│3.照片、贓物領據、車籍作業系統—││││││(引擎號碼:A4T1│查詢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8632、廠牌:三陽│—新增車輛認可資料。││││││、顏色:紅色、排│4.96年度偵字第19199號卷、96年度││││││氣量:1590CC)。│偵字第5236號卷。│├──┼───┼──────┼───────┼────────┼────────────────┤│㈣│丁○○│96年2月2日│桃園縣大園鄉中│以鑰匙竊取車號黃│1.被告丁○○坦承不諱。││││下午2時許│山北路282號│ 玉馨 所有之車號00│2.被害人庚○○之指訴。││││││-9481號自小客車│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1輛(引擎號碼:│27日刑醫字第0960068620號鑑定書││││││4FP25B1TR520176│、96年4月14日刑醫字第000000000││││││、廠牌:克萊斯勒│7號鑑定書(在車內採集到含郭秋││││││、顏色:紅色、排│祥DNA)。││││││氣量:2429CC)。│4.贓物領據、尋獲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5.96年度偵字第19199號卷。│├──┼───┼──────┼───────┼────────┼────────────────┤│㈤│丁○○│96年3月13日│桃園縣蘆竹鄉中│以鑰匙竊取己○○│1.被告丁○○坦承不諱。││││晚上7時許│正北路與蘆興街│所有之車號00-00│2.被害人己○○之指訴。│││││口│22號自小客車1輛│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引擎號碼:3EM4│27日刑醫字第0960068620號鑑定書││││││6C1TN202926、廠│(在車內採集到含丁○○DNA)。││││││牌:克萊斯勒、顏│4.贓物領據、照片、車輛竊盜、車牌││││││色:銀色、排氣量│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1996CC)。│認可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牌遺失(尋獲)受理報案單│││││││。│││││││5.96年度偵字第12121號卷。│├──┼───┼──────┼───────┼────────┼────────────────┤│㈥│丁○○│96年4月19日│桃園縣大溪鎮康│以自備之自小貨車│1.被告丁○○坦承不諱。││││中午12時許│莊路3段249號│鑰匙竊取乙○○所│2.被害人乙○○之指訴。│││││前│有之車號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7月││││││號自小貨車1輛(│13日刑醫字第0960071293號鑑定書││││││引擎號碼:4G63V0│(在車內飲料瓶上採集到丁○○唾││││││15512、廠牌:中│液DNA)。││││││華、顏色:藍色)│4.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5.96年度偵字第19437號卷。│├──┼───┼──────┼───────┼────────┼────────────────┤│㈦│丁○○│96年4月23日│桃園縣桃園市經│以自製螺絲起子破│1.被告丁○○坦承不諱。││││晚間11時30分│國路717號前│壞車門後(毀損部│2.被害人戊○○之指訴。││││許││分未提出告訴),│3.贓物領據、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啟動車子電門,而│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竊取戊○○所有之│4.96年度偵字第12121號卷。││││││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輛(引擎│││││││號碼:4G63V02014│││││││3、廠牌:中華、│││││││顏色:藍色、排氣│││││││量:1997CC)。││└──┴───┴──────┴───────┴────────┴────────────────┘附表二、贓物部分
┌──┬───┬──────┬─────┬─────┬─────────┬───────────┐│編號│收受人│收受時間│發現地點│失竊時間│被害人及損失財物│證據││││││失竊地點│││├──┼───┼──────┼─────┼─────┼─────────┼───────────┤│㈠│壬○○│96年3月10日│桃園縣蘆竹│1.6C—9431│收受懸掛車牌00—94│1.被告壬○○坦承不諱。││││至3月12日間│鄉海湖村16│號車牌係於│31號(被害人 楊淑媛 │2.被害人楊淑媛之夫 林志 ││││某時│鄰海湖182│96年3月10│所有)之L9—7308號│欣於指訴。│││││號│日在臺北市│自小客車1輛(被害│3.被害人 蘇曉明 之指訴。││││││萬華區環河│人蘇曉明所有)│4.贓物領據、現場照片、││││││南路快速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路旁遭竊。││尋獲受理報案單。││││││2.車號00—││5.96年度偵字第14665號││││││7308號自小││卷。││││││客車係於96││││││││年3月8日││││││││下午3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2││││││││段399之1││││││││號前遭竊。│││├──┼───┼──────┼─────┼─────┼─────────┼───────────┤│㈡│壬○○│96年3月14日│桃園縣蘆竹│96年3月12│收受原在 許國雄 所有│1.被告壬○○坦承不諱。││││(查獲前2天│鄉海湖村16│日在桃園縣│之車號0000—GT號箱│2.被害人許國雄之指訴。││││)│鄰海湖182│蘆竹鄉南山│型車內之兒童書籍與│3.贓物領據、照片。│││││號│路2段57號│百科全書共35箱、冷│4.96年度偵字第14391號││││││前遭竊│氣機1台│卷。│├──┼───┼──────┼─────┼─────┼─────────┼───────────┤│㈢│癸○○│96年3月26日│桃園縣龜山│1.W3—4235│收受懸掛車牌00—42│1.被告癸○○坦承不諱。││││至96年4○○○鄉○○○路│號車牌係於│35號(被害人 葉雙蘭 │2.被害人 劉香利 之指訴。││││日間某日│附近│96年3月31│所有)之6U—6998號│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日前某時在│自小客車1輛(被害│96年6月27日刑醫字第││││││不詳處所遭│人劉香利所有)│0000000000號鑑定書(││││││竊││在車內採集到含癸○○││││││2.車號00—││DNA)。││││││6998號自小││4.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客車係於96││贓物現場照片、車牌失││││││年3月26日││竊詳細資料畫面、車輛││││││於桃園縣觀││竊盜詳細資料畫面。││││○○○鄉○○路││5.96年度偵字第26653號││││││4段376號││卷。││││││前遭竊│││└──┴───┴──────┴─────┴─────┴─────────┴───────────┘附表三
┌──┬───────┬─────────────────┬─────┐│編號│所犯法條│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沒收物│├──┼───────┼─────────────────┼─────┤│㈠│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叁月。││││罪。│││├──┼───────┼─────────────────┼─────┤│㈡│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罪。│││├──┼───────┼─────────────────┼─────┤│㈢│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叁月。││││罪。│││├──┼───────┼─────────────────┼─────┤│㈣│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叁月。││││罪。│││├──┼───────┼─────────────────┼─────┤│㈤│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叁月。││││罪。│││├──┼───────┼─────────────────┼─────┤│㈥│刑法第320條第│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項之普通竊盜│,減為有期徒刑叁月。││││罪。│││├──┼───────┼─────────────────┼─────┤│㈦│刑法第321條第1│丁○○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自製起子壹│││項第3款之加重│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把。│││竊盜罪。│││└──┴───────┴─────────────────┴─────┘附表四
┌──┬───────┬─────────────────┐│編號│所犯法條│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㈠│刑法第349條第│壬○○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1項之收受贓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罪。│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刑法第349條第│壬○○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1項之收受贓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罪。│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
┌──┬───────┬─────────────────┐│編號│所犯法條│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㈠│刑法第349條第│癸○○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1項之收受贓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罪。│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六
┌───┬───────────────────┐││查獲方式│├───┼───────────────────┤│丁○○│1.車號0000—MT號自小客車採驗之吸管、菸│││蒂,車號00—9481號自小客車採驗之菸蒂│││,車號00—6622號自小客車採驗之菸蒂,│││送驗結果均與丁○○之DNA型別相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27日刑醫│││字第0960068620號鑑定書、95年12月20日│││日刑醫字第0950174776號鑑定書、96年4│││月14日刑醫字第0960038777號鑑定書)。│││2.95年10月14日於新竹縣關西鎮關西營區前│││停車場尋獲之車號0000—MT號自小客車處│││旁,另有車號00—5837號自小客車失竊。│││3.96年4月21日於臺北縣○里鄉○○路○段│││產業道路尋獲之車號0000—HC號自小客車│││採證之瓶口棉棒,經檢驗與丁○○之DNA│││型別相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7月13日刑醫字第0960071293號鑑定書)│││。│││4.警方於96年4月24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北縣○○鄉○○○路○○○號9樓902室│││前查獲丁○○,丁○○帶同警方取獲停放│││於臺北縣○○鄉○○○路與忠孝路口之車│││號0357-KH號自小貨車。│├───┼───────────────────┤│壬○○│1.警方於96年3月12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6鄰海湖182號尋獲懸掛車│││牌6C—9431號之L9—7308號自小客車。│││2.警方於96年3月16日9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6鄰海湖182號查獲來路不明之│││兒童書刊、百科全書35箱及冷氣1台。│├───┼───────────────────┤│癸○○│96年4月3日在桃園縣○○鄉○○○路旁尋│││獲之懸掛車牌00—4235號之6U—6998號自小│││客車採驗之瓶口移轉紗布,檢驗結果與 蘇樹 │││山之DNA型別相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27日刑醫字第096006862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