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啓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淑 即 秦麗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啓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淑 即 秦麗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