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鄭博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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