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曹美芳 被告 吳招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又被告所受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經核為277,
140元(計算式:2,2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20元/平方公尺×2/10=277,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先、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最高者即原告之先位聲明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