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陸榮一 被告 陸榮祿 原告與被告陸榮祿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