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韋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