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雅惠被告王文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雅惠因被告王文鴻所犯重利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