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含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含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93號被告賈含章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含章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8年4月14日17、18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後,又搭計程車至臺中市合家歡KTV繼續飲用酒類,至同日24時許,飲畢再搭計程車返家。嗣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15)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迨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面有酒容、行車軌跡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顯有酒容酒氣,遂於同年月15日13時16分許,對賈含章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含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證,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檢察官陳旻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楊蕥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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