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2號聲請人 胡力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峽 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 許峽峰 之戶籍謄本正本,併確認相對人姓名
究為許峽「峰」抑或係許峽「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含記事欄)㈢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表明年月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