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ꆼ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榮耀於民國98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03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5193元未給付,其中4509元為本金;8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榮耀於民國99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55152元未給付,其中53427元為本金;
825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榮耀於民國98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03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14356元未給付,其中13239元為本金;
217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何榮耀於民國98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24625元未給付,其中23350元為本金;
375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榮耀│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4509元││0月03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何榮耀│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53427││0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何榮耀│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13239││0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何榮耀│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23350││0月0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