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林永成
林依文 林依潔 共同代理人 陳志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時新聞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
102年1月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民時新聞報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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