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邱睿蓁 (即 劉宗墡 之承受訴訟人)
劉繼忠 (即劉宗墡之承受訴訟人) 劉繼欣 (即劉宗墡之承受訴訟人) 劉繼芬 (即劉宗墡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潘宏霖
潘明坤 吳珈 甄上列被告潘宏霖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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