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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