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姿樺 即方收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方姿樺即方收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聲請人已與第一銀行為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調解未成立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消債清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1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主張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現積欠第一銀行3,458萬7,924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8萬5,822元(消債清卷第103至127頁),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遵期陳報債權,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積欠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0萬8,000元(調卷第31頁),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有3,818萬1,746元。

(三)聲請人陳報其現無收入等語(調卷第51頁),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消債清卷第135頁),現年已72歲餘,逾法定退休年齡,且自101年12月28日後即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112、113年度亦均無所得申報紀錄,有聲請人所提112、113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卷第153、155、157至159頁),堪認聲請人現確無薪資收入。又聲請人現每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8,110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1月6日函附卷可佐(消債清卷第331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目前有其他任何所得,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8,110元,應堪認定。

(四)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8,618元,經電詢聲請人,其稱每月必要支出約8,000多元(消債清卷第335頁),未逾上開必要生活費用標準,應屬合理,是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即以8,000元計算。

(五)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為8,11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費用8,000元後,每月僅餘110元可用以清償債務,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有3,818萬1,746元,縱扣除聲請人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現金價值合計183萬0,566元、存款1萬6,915元後(消債清卷第63至73、163至171頁),仍有3,633萬4,265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總負債金額、財產、年紀、生活費用之支出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聲請人僅為一般消費者,且曾與第一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五、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清算,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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