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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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告 戴維佑
被告 陳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5,472元(以民國114年2月5日本件繫屬日,臺灣銀行現金售出之美元匯率,1美元兌33.12臺幣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