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請人 簡美華

代理人 劉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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