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吳吉郎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 陳善治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 律師被告 吳森琳 被告 陳素卿 被告 陳國禎 (即 陳俊傑 之繼承人)被告 陳國豪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被告 陳渝庭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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