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 蕭冰秀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訴請聲請人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40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自101至103年度均無所得收入,104、105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684元、8,573元,名下財產僅房屋1筆,財產總額為499元(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足見聲請人主張其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以採信。又依聲請人所執上訴理由,尚需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