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債權人 許素秋
黃木富 方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陳寶玉 間聲請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對債務人黃陳寶玉係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或係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
二、債權人許素秋依繼承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惟原債權人 許天來 已經死亡,該債權應由全體繼承人繼受,故請提出許天來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另如該項債權(即遺產)未經分割由債權人許素秋單獨繼受,應併具狀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債權人(狀內應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並更正聲明;如已經分割,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由債權人許素秋繼受之釋明文件。
三、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許素秋、黃木富各新臺幣69萬元,惟事實及理由欄卻載債務人僅尚積欠渠等各60萬元,請查明有無誤載並具狀明確更正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陳寶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