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華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紹文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