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春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哲夫 上列聲請人與藍娜黛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有無相關訂貨契約或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如有請提出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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