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上列聲請人與 蔡博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上列聲請人與 蔡博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