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7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被告 潘國瑛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月31日宣判,惟原告主張撤銷被告間關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勝軍 之遺產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前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相同訴訟,嗣經本院民事庭於111年6月30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撤銷上開債權及物權行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