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邵世運 被告 毛進豐 上列被告毛進豐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