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吳旭凱 被告 趙錦懋 被告 梁毓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