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晨竹 被告 林慶章 上列被告林慶章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王晨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該案之刑事訴訟部分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1886、18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簡易庭以99年度簡字第6897號為第一審判決拘役40日,嗣經檢察官依被害人王晨竹請求提起上訴,復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100年聲撤字第3號具狀撤回上訴,有該撤回上訴書1份在卷可參。按刑事上訴部分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或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時,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結論參照),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撤回上訴而終結,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