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支票票號:ON0000000退票日為96年2月2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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