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合計約零點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臺中市○○區○○街○○號,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業經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袋毛重合計約O‧五四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白色結晶狀粉末二包(含袋毛重合計約O‧五四公克),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是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