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