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馮繡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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