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吳玟誼 被告 林家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