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5號聲請人 林天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