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徐金蓮 被告 楊孟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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