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82號上訴人 陳炳宏 (兼 陳飛熊 之承受訴訟人)
陳炳勳 (兼陳飛熊之承受訴訟人)
陳姿馨 (兼陳飛熊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被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 雷宇軒 律師被上訴人 朱美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