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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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59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外僑居留證號碼:OD00000000號原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三峽收容中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