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933號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接管小組召集人)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93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億陸仟零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佰參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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