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雙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雙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2月3日上午11時20分許,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頭戴棒球帽前往桃園縣○○鄉○○○路○○○巷○弄○號「統帥高爾夫球場」男士置衣間,利用上開一字起破壞編號227號衣櫃門鎖後,竊取被害人 李志堅 置於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2萬5千元後離去。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蕭雙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而被告所犯之其餘竊盜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583號提起公訴,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8號(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2583號)被告蕭雙旺涉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7日判決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之審理筆錄、判決書無誤後附卷參照(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6頁),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0年4月8日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蓋於其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8日桃檢朝愛100偵5029字第027984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2頁),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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